[清] - [公元1603年-1669年] - 即墨景点 即墨特产 即墨地名网 [手机版] -
1665年(清康熙四年)春,黄培的从内弟蓝溥将其子与黄培之子黄贞明同窗反目之事迁怒于黄培,便摘录《含章馆诗集》中怀明反清诗句,控告于县衙。蓝溥之意本在为了出气,但此事一发不可收拾,最后终被姜元衡所利用。
姜元衡祖籍莱阳,其祖父幼时因家贫流落即墨,被时为秀才的黄嘉善收养,成年后取名黄宽,黄家为其娶妻,继而供其子读书并均入庠。黄宽之孙黄元衡也由黄培供读,于1648年(清顺治五年)中进士。姜元衡中进士后,背着黄家恢复了姜姓。黄培对姜元衡依附清廷、背主复姓等行为极为不满,并几次当众羞辱。姜元衡虽世受黄家恩养,但因对黄家积怨太深,因而在蓝、黄案件一波三折之时,便于1666年(清康熙五年)六月罗列黄培十大罪状将其控告到山东督抚署。此案系“叛逆要案”,一直受制于清廷,1668年(清康熙七年)以山东巡抚为首的会审团对黄培-案进行了最后一次会审,于1669年(清康熙八年)三月十六日将审理意见具奏清廷。
此案历经4年之久,案情曲折、复杂,受牵连的人达217名之多,甚至将大学者顾炎武也牵连在内。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涉案人员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免议或轻微处罚。唯黄培“因系明朝世宦,隐怀-本朝之心,刊刻逆书,已属不法,吟咏诗句,尤见狂悖,且宽袍大袖,延用前朝服制,蓄发留须,故违当朝法令,大逆不敬,应按隐叛诽谤之罪处置,但律无正文,无从援引,谨按他律比附,定拟绞罪。”山东提刑按察使司的这一判决意见,得到了清廷批准。1669年(清康熙八年)四月初一日,黄培在济南就刑。就刑前,他从容吟诗,谈笑自若,自以为死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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