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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人。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1923年2月24日出生在浙江省杭州市, 长期住在上海,父亲是商人。1942年中学毕业,进入光华大学攻读政治学。一年后转入复旦大学法律系,1946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47年3月自费留学美国,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政治学系学习,攻读国际公法和国际组织。1948年毕业,获人文硕士学位。1948年9月回国,经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施霖教授介绍在复旦大学任讲师,讲授法学通论和比较宪法。1949年底到北京,入中央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后并入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学习结束后留校工作,任研究员,分配到理论研究室,做辅导和编教材等工作。1954年北大重建法律系时调到法律系任讲师兼国家与法律理论教研室主任,主讲国家与法律理论。1958年被错划为右派,从此-离开讲台长达20年。文革期间下放江西劳动。在当时的处境下,他没有对错误的东西-,没有为保住自己而加害旁人,显示了一代知识分子的正直品格。1972年回校后在系编译室做过一段翻译工作。1977年上半年重返讲台,1978年下半年开始指导全国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硕士研究生。1979年得到平反,同年晋升副教授,公派出国,赴瑞士参加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研讨会。1983年升任教授。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任博士生导师。1993年退休。2012年2月16日在北京去世,享年89岁。
在北大工作期间,曾兼任法律系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总干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2-3届成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组成员,国际比较法科学院成员等职。
沈宗灵教授是新中国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发展进程的见证人,他的学术活动主要是:第一,在推动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学理论学科和基础课程的进展包含着他的辛勤工作和艰苦努力。第二,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化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首先在国内法学界采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分析方法;填补了我国法律推理研究中的空白;建立我国法律责任理论并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律责任制度与法律制裁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首次提出评价法律实行的标准和对法律实行情况的因果分析;在法理学基础范畴、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开拓性工作。第三,执教50余年,以渊博的学识和高尚的品格为国家培养了不少法学研究人才,成为我国当代法理学的一代宗师。第四,对比较法学中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譬如法律移植和判例法等等)进行研究,为我国比较法学科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
沈宗灵教授的研究方向主要是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他的著述严谨、准确、系统,学界引用率较高,其中《现代西方法理学》为经典之作。他研究现代西方法理学,为的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法治国和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他的研究以实证分析方法为基础,重视不同学派的解释和多元比较,注重客观介绍和适当的评价。
沈先生言语简洁,一生淡薄名利,不追求显赫,不事张扬炫耀。在很多学生心里,他是个认真治学的学者。
沈宗灵教授的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总论》、《比较法研究》和《比较宪法》等。译著有《人和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美国法律概论》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理学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法理学》和《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上下卷),其中《法学基础理论》曾荣获北京大学第一届科研成果(文科)著作一等奖、北京市1988年优秀教材奖和同年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1978-1998年曾发表不少学术论文,其中74篇重要论文收入《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
(资料来源:1.《中国社会科学家自述》,第334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2.《五十载风雨路,跨世纪法理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89-90页;3.《沈宗灵先生访谈录》,同上,第8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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