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99年-1935年,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 新昌景点 新昌特产 新昌地名网 [手机版] -
在远东地区工作10年,创立了中共党组织在远东的工作基础。1931年6月回国。辗转到达中央苏区瑞金,参加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主要文件——宪法、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和婚姻法的起草工作。11月,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由他执笔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月,被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任为司法委员部委员,不久,又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临时检察长等职。主持《革命法庭条例》、《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十多部法规,使苏区的司法建设逐步完善和加强。1933年7月,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后为代理部长),把占苏区人口半数以上的红军家属作为内务部的“最中心的工作”,特制订《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在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被推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法委员会委员。2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作《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报告,被选为司法人民委员。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还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校长毛泽东)、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其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诸方面,任务繁重,工作出色,受到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的称赞。10月,红军长征,奉命留苏区坚持斗争,被任命为中央分局成员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陈毅),主持日常工作。1935年3月4日,在与敌激战中负重伤被俘,不久,被敌人杀害于江西省大余县。中共党史人物传卷22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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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公元1935年)去世的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