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之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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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之琏(1913~2006)蠡县七器村人。1926年秋考入保定育德中学,1929年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大同盟,从事革命活动。1930年考入北平大学法商学院高中部。1932年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后被选为“左联”北平(今北京)分盟委员。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北平从事地下活动。1934年11月被国民党逮捕入狱。1937年5月刑满释放。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回到蠡县组织抗日武装斗争,不久调到张仲瀚部队做政治工作,后又到吕正操领导的人民自卫军政治部任 科科长、八路军第三纵队和晋察冀军区政治部 部部长,1938年兼任冀中军区直属部队政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1939年当选为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40年5月赴延安参加“七大”,因“七大”延期,到八路军军政学院和中央党校学习。
  1945年党的“七大”后,被派往东北,任东北局组织部部长林枫的秘书。1947年兼任东北局党校教务处主任。1949年5月调任中南局组织部秘书长,后兼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和中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1952年初改任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兼中南局纪委副书记。1954年5月调任中央组织部工业干部管理处处长。同年12月任中央宣传部副秘书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文教干部管理处处长。1955年任中宣部秘书长兼机关党委书记。1956年当选为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1958年被错定为极右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同年12月,下放到河北省青龙县劳动改造。1961年10月,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科学研究所任副所长。“文革”时期受到冲击,1974年恢复副所长职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李之琏冤案得到彻底平反。同年12月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979年9月任中纪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1982年9月,在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为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参与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重要文件,并从自身做起,身体力行地反对特殊化。2006年9月3日在北京逝世。
  来源:保定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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