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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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高升(1901—1952)山西省黎城县曹庄人。1948年调入温县,先后任司法科副科长、科长,法院院长。王利用职权先后奸污女诉讼人及在押女犯38人,并私放0,-受贿物品31种,因受贿错判案件21起。中央调查团奉周恩来总理指示来温审理此案,经最高民法院判处死刑。1952年7月8日,王被人民政府 决。《人民日报》详尽报道了这一事件,震动了全国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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